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并签署<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方案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上述拟进行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申请2.5亿元资金融资并签 署《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方案协议》是基于公司受让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股权及后续浙江广济眼科医院的建设。 3、通过对公司提供的议案资料及对上述交易的沟通了解,上述交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进行新医疗领域的布局,实现公司稳健、快速发展,同时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及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冯晓 严建苗 吴清旺 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