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海骏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变更防范/解决潜在同业竞争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1. 本次承诺议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遵循了相关回避制度。 2.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指引,本次承诺变更的原因分析合理、符合实际情况,承诺变更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用于总部大楼建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向合营公司杭州捷木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木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总部及杭州口腔医院城西 VIP 医院总部院区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产状况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 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冯晓 严建苗 吴清旺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