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海骏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变更防范/解决潜在同业竞争方案的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了《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海骏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变更防范/解决潜在同业竞争方案的议案》及有关资料,认为本次承诺变更是为防范潜在同业竞争做出的进一步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用于总部大楼建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杭州捷木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木投资”)为公司关联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其他股东同比例同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本次财务资助将用于公司总部及杭州口腔医院城西VIP医院总部院区项目建设,符合公司持续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用于总部大楼建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冯晓 严建苗 吴清旺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