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吕建明先生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6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吕建明,男,1965 年 9 月出生,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 医疗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吕建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吕建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吕建明系通策医疗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为通策医疗的关联人,通策医疗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 2021 年 9 月 29 日,通策医疗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妇幼子公司股权参与基金 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下称《议案》),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通策妇幼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妇幼)股权参与浙江通策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壹号基金)。壹号基金由吕建明实际控制。
9 月 30 日,通策医疗发布《关于以妇幼子公司股权参与基金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披露将以 14,326.79 万元货币形式逐期同比例出资,占壹号基金出资比例的28.6536%,壹号基金以同等价格受让通策妇幼股权,实现以子公司股权置换为壹号基 金 28.6536%股权的交易实质。 10 月 18 日,通策医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 10 月 19 日,通策医疗向壹号基金支付出资款 14,326.79 万元。同日,壹号基金 将14,320万元转入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资金经多道转账最终主要用于银行还款。 12 月 30 日,壹号基金向通策医疗支付收购通策妇幼的股权转让款 14,326.79 万 元。 上述过程中,通策医疗对壹号基金的出资款 14,320 万元在 2021 年 10 月 19 日至 12 月 30 日期间被用于实际控制人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向银行还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吕建明作为通策医疗实际控制人,组织安排相关资金划转,未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协议、财务凭证及银行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吕建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吕建明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本次行政处罚系实际控制人 2022 年 11 月 19 日已披露《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20021 号)相关事项的最终处理结果,系对实际控制人个人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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